同事间委托炒股对簿公堂 一审被委托者赔偿
2007-07-10 17:27:22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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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炒股,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王女士与贺先生签订委托书,约定由贺先生利用王女士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,王女士提供资金授权贺先生进行操作,若亏损由贺先生承担。
半年之内,贺先生亏损了6万余元。经协商索赔无果后,王女士将贺先生告到法院,要求其支付证券交易亏损6万余元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贺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。